丘冰丹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诈骗案
来源:丘冰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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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39岁,广西柳州市人,案发时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8号。201411月份至201512月期间,张某某对被害人曾某、邓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其进入上海通用五菱宝骏基地工作,一工作调动需要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先后骗取曾某56000元、邓某某18000元,共合计诈骗74000元。201651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经侦查,公安机关基本完成了以上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713日移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2016
623日收案后,辩护律师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立即进行了阅卷工作,初步了解的案情。积极协调家属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案情,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做出罪轻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和辩护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裁判结果

2016
713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及时与法院沟通,代理家属表达被告人张某某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愿意积极承担罚金刑以换取免除自由刑的意愿,得到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的认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决定。2016824日,(2016)桂0205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案当中,辩护律师从本案仍在侦查阶段就积极介入案件,为当事人极大的争取了很好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当事人的盛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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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丘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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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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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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