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容留卖淫案
来源:丘冰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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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女,40岁,广西宜州市人,案发时居住柳州市城中区窑埠村一出租房。2014年1月份开始,廖某某已经开始断断续续在柳州市谭中东路北一巷的某发廊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的活动,2014年6月11日,魏某某、何某某到发廊欲从事卖淫,廖某某同意容留两人进行卖淫。6月14日凌晨2时许,魏某某、何某某正在对左某某、杨某某卖淫时,河东刑侦队对该片区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并将现场所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回队里讯问。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到案后,经侦查,公安机关基本完成了以上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于2014年9月16日移送城中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2014年7月23日收案后,辩护律师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初步了解的案情,代理家属向检察机关申请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在移送检察机关后立即进行了阅卷工作,根据案情,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做出罪轻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和辩护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按照犯罪嫌疑人容留两人次进行卖淫做出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了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3年以下建议量刑幅度,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裁判结果
2014年10月16日,城中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城中法院公诉。辩护律师及时与法院沟通,代理家属表达积极承担罚金以换取从轻判决的意愿,得到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的认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从轻处罚的决定。2014年11月5日,判决廖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当中,辩护律师从本案仍在侦查阶段就积极介入案件,为当事人极大的争取了很好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当事人的盛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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