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冰丹律师亲办案例
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丘冰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9
浏览量:510

案件描述

2011年5月,被告李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胡某借款50万元(人民币伍拾万元),原告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转账30万元(人民币叁拾万元)和2011年7月14日转账2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共计50万元(人民币伍拾万元)给被告,被告承诺在2012年底全部还清。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被告陆陆续续分多次偿还了本金44万元(人民币肆拾肆万元),尚欠6万元未还。之后被告拒绝清偿借款,原告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也不接原告的电话。

办案过程

收案后,立即到车管所查询被告车辆信息,到房产管理登记中心查询被告房产,经核实被告名下并无财产。随后至宾阳县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对剩余6万元借款进行清偿。

办案结果

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原告只能提供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被告方代理人对于该款项做出的说明是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期货投资,并且已经对50万元的投资款已经清偿完毕,但对该两项主张并无证据可以证明。法院综合庭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代理意见后,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不订立书面合同,只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如果仅仅因没有书面合同就一律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将有可能违背客观事实和民间交易习惯。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虽然除付款凭证之外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如果对其取得款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原告主张事实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被告的抗辩理由的,可采信原告主张的事,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被告李某在一个月内对剩余的6万元借款进行清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观点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支付50万元的事实,双方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期货投资,并且已经对50万元的投资款已经清偿完毕,但对该两项主张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结合被告后来分三次向原告偿还44万元的事实,将双方的支付行为分别解释为借款和还款行为,更加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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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丘冰丹
  • 执业律所:
    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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